工伤认定申报
(一次性告知) |
申报时限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
申报材料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我科经审核后发现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将开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工伤认定申请才可被受理。 *以下复印的资料都必须审核原件,经我科审核原件后,收取与原件资料一致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条章。 1、《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申请需填报两份,个人申请需填报三份)。备注:伤者签名、按手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当伤者无法签字时可以由亲属签字,需提供两人关系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工伤认定申请书》(单位申请需填报一份,个人申请需填报两份)(写清楚事故发生的年月日及具体时间、人物、地点、原因、伤害部位及结果)。单位申请需伤者写上委托意见并签字按手印,盖公章;个人申请需伤者签字按手印。 3、伤者身份证。(双面复印,核原件收复印件) 4、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无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确认。(核原件收复印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申请人不用提供,由我科室工作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查询打印,申请人确认后签字表示认可。 6、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门诊治疗的提供发生事故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及诊断证明加盖病情诊断专用章;住院治疗的提供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需有医院盖章);如有拍片的需带拍片报告单。(核原件收复印件) 7、证明人材料:证明人写亲身了解的事情经过(签名、按手印)及证明人身份证(双面复印,核原件收复印件)。 8、如工作时间为倒班或加班,需提供考勤表并加盖公章。 9、如申报单位为外包制、派遣制或代理社保制,需提供外包协议、派遣协议或代理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且《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双方单位盖公章。 10、职工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上应盖对应部门的红章)。(核原件收复印件)
申报工伤情形属于下列之一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据: 1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及路线图(核原件收复印件)。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另外提供社区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加盖公章(核原件收复印件)。 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接警以及调查核实后的结论性文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13、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需提交医疗机构完整病历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4、如因公外出,需提交外派原始证据单并加盖公章。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需对应部门盖章,核原件收复印件)。 15、如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1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17、附件资料填报: A、《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B、《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单位申报还需提交: 1、《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事故人员报案登记表》(收原件,联合办公室调查后会将原件送到我科室) 3、农民工参保花名册(项目工程参保系统中导出,盖公章) |
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
办理时间:全月通办(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社会保险管理处 工伤待遇科咨询电话:84857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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