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 |
申报条件 |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2、2018年12月27日起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申报材料 |
一、生育登记 (温馨提示:请在员工怀孕初期办理登记手续,如用男职工生育险需满足配偶未就业的条件) (一)生育分娩、人工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登记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2份(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一方即可); 4、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需提交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一份 (二)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或参保职工本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申请;也可以通过手机支付宝搜索“武汉人社”小程序办理生育登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审核。审核通过后,生育人员可持参保人社保卡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备注:(一)和(二)两种登记方式只能二选一,重复登记会导致医院无法正常结算。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温馨提示:请于员工分娩后次月的三个月内办理。) 申报对象:未在武汉市生育定点医院直接报销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 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一式2份(盖单位公章); 2、 发票原件; 3、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 4、住院的提供病案复印件(医院档案室打印并盖章);流引产门诊的需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含手术记录)和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需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5、社保卡复印件一份(报销费用若打医保卡请提前开通社保卡金融账户); 6、本人银行卡复印件(费用若打医保卡可不用提供;银行卡复印件请注明开户支行名称、用户名且中信银行除外) 三、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流引产津贴申请 (温馨提示:请于员工休完产假后次月的三个月内办理。)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一式1份(盖单位公章); 2、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3、前期未办理生育登记的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一方即可); 4、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需提交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一份 ‚流引产津贴: 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一式1份(盖单位公章); 2、前期未办理生育登记的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一方即可); 3、门诊流(引)产的需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含手术记录)或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需盖专用章);住院流(引产)的需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
温馨提示 |
1、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后,应凭登记表、社保卡到武汉市中心城区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网上办理生育登记后,凭参保人社保卡到武汉市中心城区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定点医院生育的按本告知第二条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2、医疗费默认转个人账户,需转单位账户的提供个人申请(个人同意签字且单位盖公章)和对公账户信息;津贴默认转单位账户,需转个人账户的提供打个人卡申请(单位同意且盖公章)及参保人的二、三代社保卡(仅限汉口银行)或武汉中心城区的借记卡复印件(附开户支行名称、用户名)。 3、2018年8月1日前的参保缴费时间要满足条件: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2018年8月1日后的参保缴费时间要满足条件: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变换用人单位中断参保缴费的,3个月(含)内在新单位按规定缴费的,缴费时间可合并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缴费的,缴费时间从重新缴费开始计算。2018年12月27日起,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
1、办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社会保险管理处综合受理窗口 3、联系电话:8489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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